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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 「源泉税」的定義 |
Kenny Cheung JP HOUSING 日本不動產有限公司 高級顧問 www.jp-housing.com
題:「源泉税」的定義
在日本置業的各項税款中,源泉税對香港投資者來說是比較陌生。返查日本国税厅對「源泉税」的定義如下(https://www.nta.go.jp/taxanswer/gensen/2502.htm):
租客就是租金的來源,就是泉源。
在「源泉税」的制度下,租客有義務將上繳業主的租金預先扣減「所得税」及「復興特別所得税」,由租客代繳給国税厅。這制度的産生是因為国税厅無法向海外人生的「非居住者」進行查税及追税的行動。「非居住者」的定義包括所有非擁有長期居留之外國國籍人仕以及長期在海外工作的日本人。但這制度有一個特點,如「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房產租給「個人」而並「法人(公司)」,則這「個人」就無義務要替国税厅先行收取源泉税。
換句話說,如香港投資者(非居住者)租了物業單位給「法人(公司)」,這「法人(公司)」有義務預先扣起税金(現行「源泉税」率為20.42%),餘下79.58%的租金才會轉到業主手中。如果業主(非居住者)租給「個人」,「個人」並無義務去扣減。因「源泉税」是預扣的,所以每年度業主在報税的同時申報各項支出申請退減該税款。
一般情況下,代管公司會對「法人(公司)」租約代為扣起「源泉税」給国税厅。「非居住者」的業主們如果不辦理退税,這筆金額就全數給了国税厅。
通常建議聘請税理士(税務律師)去辦退税程序,但無疑增加了一項額外費用。因此業主挑選租客時要問清楚租客是「個人」或是「法人」,給自己一個預算及準備。



















